(摘自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》(教育部教师〔2014〕10号文)
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:
l损害国家利益,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;
l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;
l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;
l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
l在招生、考试、学生推优、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;
l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等财物;
l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;
l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有上述情形的,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、记过、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、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、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。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。